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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联盟章程 (征求意见稿)
来源于:中国乡村网  2017-03-17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本联盟的名称: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联盟(章程中简称联盟)。英文名称: China Leisure Agriculture and Rural Tourism Industry Alliance;英文缩写:CLARTA。

第二条 联盟性质:由中国境内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、金融机构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、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等单位,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赢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 联盟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尊重社会道德风尚;搭建平台促进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合作,引导联盟成员跨界合作、协同创新;发挥联盟嫁接政府、连接市场的纽带作用;培育行业品牌,推介行业产品,规范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。

第四条 联盟接受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。

第五条 联盟的常设机构住所地: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1008室。

第二章  成员

第六条 联盟接收团体成员,不接纳个人成员。 

第七条 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有加入联盟的意愿;

(三)承认和遵守本章程;

(四)愿意参加联盟的活动;

(五)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;

(六)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企业、金融机构、科研院所、社会团体、行业配套服务机构以及休闲农业聚集村。

第八条  加入联盟的程序:

(一)填写书面申请书提交到秘书处;

(二)秘书处审核,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退回;

(三)审核通过后报主席会备案成为成员;

第九条  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,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;

(三)可向负责人提出关于联盟的建议、质询、批评和监督; 

(四)在遇到重大困难时,有请求联盟提供帮助的权利;

(五)主席会授予的其他权利;

(六)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,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。

第十条  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制度,执行联盟决议;

(二)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;

(三)依托自身优势推动联盟建设和发展;

(四)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,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资料;

(五)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 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秘书处审核可终止其成员资格,并报主席会备案。

(一)提交书面申请,要求退出联盟的;

(三)成员单位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;

(三)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;

(四)被追究重大经济责任的;

(五)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;

(六)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。

第十二条 成员的变更

联盟成员如有分立、合并、被收购等情形时,该成员应自上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秘书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,由秘书处提交常务主席会,常务主席会根据本章程决定其成员资格的保留或变更事宜。

第十三条   罚则

会员不遵守章程有关规定,经主席会或秘书处指出,拒不改正者,给予以下处罚:

(一)警告;

(二)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三章  主要任务

第十四条  联盟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政策咨询。宣传党和国家有关“三农”工作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政策法规,为成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。

(二)调查研究。针对行业发展的创新经验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调查研究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有关建议,为政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
(三)反映诉求。及时了解事关行业发展和成员切身利益的意见与和诉求,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。

(四)专家服务。建立专家智库,对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、技术、信息、人才和管理等热点、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诊断,提出对策;在规划设计、活动策划、营销推广等领域提供咨询服务;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价值评估。

(五)培训交流。组织开展政策解读、开发建设、经营管理、市场营销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;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、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组织成员赴境外参展和学习考察。

(六)举办活动。围绕行业的发展组织举办或组织参与研讨会、贸易洽谈、招商引资、产销对接、论证会、技能大赛、典型经验和科研成果推广等活动,举办有关展览展销、产品发布、推介会等商务活动,拓展联盟成员发展空间;举办专业论坛、联盟年会等。

(七)标准建设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修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准,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标准体系;制定休闲农业规划设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,开展休闲农业规划设计机构等级评定。

(八)宣传推介。充分运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体,开展行业品牌、产品的宣传;编辑发布有关联盟情况介绍的信息和编辑精品专著等;依托中国休闲农业网、《休闲农业与美丽乡村》杂志加强联盟成员的对外宣传推广和交流。

(九)公益事业。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公益活动,依法发展有关的公益事业,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公益性工作,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。

(十)行业自律。加强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与管理,弘扬守法、公德、诚信理念,规范生产经营行为,加强产品质量管理,推动行业自律维护良好行业形象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与负责人

第十五条  联盟由成员大会、主席会、秘书处、分支机构、专业委员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组成。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;主席会为日常管理决策机构;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;专家顾问委员会为主席会咨询顾问机构。

第十六条  联盟设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
(一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任职资格

1.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2.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领域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;

3.长期积极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;

4.身体健康,能胜任联盟领导工作。

(二)秘书长任职资格

1.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2.长期致力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;

3.身体健康,能胜任联盟工作。

(三)专家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、学者、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。

第十七条  换届。联盟每三年举行换届选举,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,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与成员大会届期同步,全体主席参加。

(一)换届会议召开前,秘书处向本届全体主席征询继续担任主席的意见;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主席增补事项。主席会根据秘书处汇总情况,结合《章程》提出下一主席候选名单,报主席会(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)审核批准。

(二)主席在换届会议上汇报本届联盟工作,听取联盟成员意见后,宣布本届联盟主席任期结束。

(三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最长不得超过三届。

(四)联盟主席换届完成后,向成员单位通报,颁发新一届主席证书。

第五章  决策机制

第十八条  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对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提名或罢免建议进行表决;

(三)审议主席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联盟合并、分立和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  主席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,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(二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人选,提交成员大会表决,第一届由发起单位代行主席会提名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人选的职责;

(三)向成员大会提交罢免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建议;

(四)聘请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和委员;

(五)筹备召开成员大会;

(六)审议联盟年度财务报告、审计报告;

(七)制订和修改联盟议事规则;

(八)提出联盟成员收费标准建议;

(九)决定联盟有关重大事项,办理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 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落实成员大会、主席会各项决议;

(二)主持联盟日常运营管理,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;

(三)联盟日常运营管理相关费用支出的审批;

(四)联盟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设立、管理、注销,机构各类工作人员的选聘及管理,决定接纳成员和终止成员盟籍,并报主席会备案;

(五)拟定联盟总体发展规划,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财务预决算,并报联盟会审定;

(六)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
第六章  议事规则

第二十一条  成员大会议事规则:

(一)成员大会须有2/3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二)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主席会审议通过,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主席会有权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主席会规则:

(一)主席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主席会会议须有2/3及以上的主席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主席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二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副主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主席会。

第七章  资产管理、财务制度

第二十三条  联盟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四条  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。

第二十五条  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参照国家社团财务管理要求,实行每年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六条  主席会换届、秘书长换人之前,应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七条  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八章  章程修改、终止

第二十八条  对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由主席会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 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主席会提出终止动议;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 联盟终止前,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妥善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一条  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九章  附则

第三十二条  国家法律、法规适用于《章程》未作规定的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《章程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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